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司票-431-2025032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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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LAURON ERNA TAGALOG(中譯:洱娜)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LAURON ERNA TAGALO G(中譯:洱娜)所簽發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 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即明。經查,上開本票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5日,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敘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為113年10月6日,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屬於無效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