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V-114-司票-442-202503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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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許名和 相 對 人 侑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4月16日 30,000元 113年9月17日 113年9月18日 CH014030 002 113年4月16日 30,000元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8日 CH014031 003 113年4月16日 30,000元 113年11月17日 113年11月18日 CH014032 004 113年4月16日 30,000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8日 CH014033 005 113年4月16日 30,000元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8日 CH643705 006 113年4月16日 30,000元 114年2月17日 114年2月18日 CH014035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