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司票-450-202503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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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佑任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