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司票-456-20250320-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鄭家畯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之事項與原因及事實欄關於發票日為民國113 年6月15日、利息起算日與到期日均為112年9月5日之部分是否有 誤載(形式上與所提本票記載不符);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