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票-470-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林健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臺端之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 二、表明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個別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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