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票-479-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曾雅秀 上列聲請人曾雅秀因與相對人江尚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 雅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江尚權(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之最新 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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