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票-481-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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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謝陳碧鳳 上列聲請人謝陳碧鳳因與相對人林明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謝陳碧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票號707288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