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票-487-2025032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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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李宜珍 上列聲請人李宜珍因與相對人吳定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宜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本票提示期日與附表所載不符,故請確 認本件票號CH275126號本票之提示日究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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