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票-488-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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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許詠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8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15日 4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15日 CH562921 002 111年12月15日 4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15日 CH562923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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