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司票-495-2025033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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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李建忠 上列聲請人李建忠因與相對人黄仁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建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狀載相對人之住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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