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司票-499-2025033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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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蔡昌憲 上列聲請人蔡昌憲因與相對人陳翊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昌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票款金額。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以 訖清償日之利息。故請表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訖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