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HDV-114-司票-500-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蔡昌憲
上列聲請人蔡昌憲因與相對人上礱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蔡昌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以訖清
償日之利息。故請表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並確
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