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司票-500-2025033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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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蔡昌憲 上列聲請人蔡昌憲因與相對人上礱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蔡昌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以訖清 償日之利息。故請表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並確 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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