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V-114-司票-62-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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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范景揚 上列聲請人范景揚因與相對人劉永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范 景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聲請狀所載與附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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