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V-114-司票-65-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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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俊宏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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