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V-114-司票-92-202501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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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陳彥均 上列聲請人陳彥均因與相對人DELA CUEVA JHUNARD BEJARIN(中 譯:德拉)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彥均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 應徵收聲請費75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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