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V-114-司票-93-202501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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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蔡鈺薇 上列聲請人蔡鈺薇因與相對人FLORES JAYSON CONPRACION(中譯: 福羅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鈺薇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 應徵收聲請費75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