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V-114-司繼-167-202501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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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邱郁勝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金溪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陳報遺產清冊,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金溪於民國106年4月4日死亡,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為其子女邱福成、邱鳳珠、邱麗珠、邱福吉、邱福智,有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表附卷可查;且其中繼承人邱麗珠、邱福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有索引卡查詢表、106年6月28日彰院勝家健106司繼字第797號通知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邱郁勝為被繼承人之孫,依前揭規定,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尚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