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HDV-114-司繼-28-20250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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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蔡文涵 蔡竣安 蔡王花 蔡麗華 蔡麗滿 蔡心惠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蔡文涵、蔡竣安、蔡王花、蔡麗華、蔡麗滿、蔡心惠本人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用途為繼承或不動產登記,難認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