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V-114-司繼-322-202502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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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冠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武宗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武宗(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里○○巷○0號之1)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立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