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司繼-364-202503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董佳汶 董佳緯 沈有吉 沈玉雪 沈有明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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