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司繼-412-202503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林綉玲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上須由聲請人蓋印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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