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V-114-司繼-57-202501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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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廖崇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江致鋒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死亡,生前設籍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2樓,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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