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HDV-114-司繼-7-20250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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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朝安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施明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施朝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 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朝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1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施朝安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完成遺產之管理、清算、交付遺贈物等程序,爰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1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施朝安之遺產管理人,又本件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另關於被繼承人施朝安自書之遺矚,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判決確認遺囑為真正,遺產管理人於將遺產移交受遺贈人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則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 ㈡、查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調 查與管理遺產、參與確認遺囑為真正之訴訟、調查債權人與繼承人、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查核比對遺產稅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交付遺贈物、收受文件等事宜。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台幣5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另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墊付之郵資、規費、登記費、地價稅等,業經受遺贈人核實返還,此部分復經聲請人表示不另予請求,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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