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4
案號
CHDV-114-司繼-76-202502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崇名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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