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V-114-司聲-17-2025022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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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楊秀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識賢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3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楊秀葉負擔百分之24、被告邱麗勤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非得向他造請求賠償 訴訟費用之一方,且本院亦於民國114年2月6日發函命相對人柯識賢補送訴訟費用及收據影本,惟相對人迄今尚未補正,故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