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4-司聲-20-202503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信志 相 對 人 鄭清合 鄭清貴 吳添源 陳義勇 吳讚紘 吳義雄 吳梓瑋 吳瑞卿 史紫二 程健鋒 吳陳月卿 鄭菀菁 吳淑華 吳佳縈 詹秀華 吳添洲 鄭惟方 吳崇欣 廖崇安 廖進興 廖心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 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部分共有人具狀異議聲請人部分費用支出部分,經查, ⑴編號2謄本費係本院108年8月5日通知命聲請人提出7筆土地之第一類謄本,與單據所載相符;編號3、4規費各51,350元,分別有北斗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4日、113年3月15日命聲請人補繳規費各51,350元(含複丈費51,200元、成果圖費150元即謄本費150元)函可參;編號7、8鑑價費用,係聲請人據本院111年6月2日、112年5月22日函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所繳納支出之費用,並有繳費證明書可稽;編號9、10繪製方案圖,乃係共有人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為主張權利之必要費用,亦屬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⑵編號6所示2,500元地政規費,依本院112年8月8日通知及北斗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30日函,確係相對人吳添源所支出,是不得列計聲請人請求範圍。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費用計算書:聲請人提出之預納費用: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1.一審裁判費 58,222元 聲請人 108年06月13日 2.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750元 同上 108年08月6日 3.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51,350元 同上 109年11月12日 4.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51,350元 同上 111年03月18日 5.地政規費(複丈費) 7,350元 同上 112年03月01日 6.地政規費(複丈費) 2,500元 相對人吳添源 (不得列計) 7.鑑價費 (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118,000元 聲請人 111年06月09日 8.鑑價費 (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25,000元 同上 112年05月30日 9.台灣全恒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分割繪製方案圖 15,000元 同上 108年11月28日 10.台灣全恒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分割繪製方案圖(修改) 1,000元 同上 109年08月14日 合計:329,022元。 附表:    姓名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元) 備註 陳信志 12   39,485 ----------聲請人-------- 鄭清合 1       3,290       3,290 鄭清貴 2       6,580       6,580 吳添源 10      32,902      32,902 陳義勇 9      29,613      29,613 吳讚紘 3       9,871       9,871 吳義雄 12      39,483      39,483 吳梓瑋 12      39,483      39,483 吳瑞卿 5      16,451      16,451 史紫二 2       6,580       6,580 程健鋒 2       6,580       6,580 吳陳月卿 8      26,322      26,322 鄭菀菁 2       6,580       6,580 吳淑華 2       6,580       6,580 吳佳縈 2       6,580       6,580 詹秀華 1       3,290       3,290 吳添洲 2       6,580       6,580 吳崇欣 10      32,902      32,902 鄭惟方 2       6,580       6,580 廖崇安、 廖進興、 廖心渝 (連帶負擔) 1       3,290       3,290 合計     100     329,022元 289,537元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