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4-司聲-26-20250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劉懿慧 相 對 人 洪振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65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10 8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為新臺幣20萬 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 向鈞院提存在案。茲因該擔保金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依本院113年度裁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提供108 中央建設公債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658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