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4-司聲-40-202501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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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郭孔傅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立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 ,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 六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立英屬維京群島商立茂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6   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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