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4-司聲-57-20250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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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柯惠英 上列聲請人因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 七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尚有清算事項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1 號、109年度司聲字第26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79號、111年度司聲字第37號、111年度司聲字第24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4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333號、113年度司聲字第58號、113年度司聲字第301號等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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