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V-114-司聲-6-202503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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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洲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惟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命聲請人應於送達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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