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V-114-司聲-74-2025022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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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王為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6日完結菲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菲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公司業已停業長達10年以上,為求慎重釐清可能尚未清償之公司債務後再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3年3月12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2月7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2月7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8月6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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