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4-司聲-78-202503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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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趙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育祈、鐘築毅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聲請狀繕本以利為本件附件為送達,該項通知已於114年3月4日寄存送達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