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4-司聲-90-202503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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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葉永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4日完結源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源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債權債務未能在法定期限清算完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113年度司聲字第385號等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9月4日完結源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