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司聲-92-202503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余李盆 上列聲請人因緣錦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九月 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緣錦湖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尚有不動產等財產尚未處分完畢,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3 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