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HDV-114-婚-24-2025022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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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4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29第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㈠離婚、㈡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這 行使或負擔、㈢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 依原告起訴時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另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部分、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各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3,000+1,000+1,000=5, 00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暨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