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4-婚-3-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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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及送達證書之越南 文譯本(或英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事件,被告為越南人民,揆諸上開 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又原告起訴亦未據提出起訴狀繕本之越南文翻譯本,原告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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