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4-家聲-2-20250210-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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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9號監護宣 告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陳○○之子莊○○之債權人,莊○○為相對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明瞭相對人之財產,並抄錄、影印當時所提之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卷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 字第28195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9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然而,莊○○已於111年3月7日拋棄繼承(本院案號:111年度司繼字第352號)等情,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表可佐。是莊○○既已拋棄繼承,則相對人陳○○之遺產與莊○○無涉,聲請人聲請閱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