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HDV-114-家訴-5-20250224-1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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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字第5號 反請求原告 李金龍 上列反請求原告李金龍與反請求被告李金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20,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 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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