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HDV-114-救-10-20250326-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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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群萍即洪藝銣 代 理 人 莊子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塗宜育 員榮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員生院區 法定代理人 張克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醫字第2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醫字第2 號),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之訴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