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HDV-114-救-5-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代 理 人 王創永 相 對 人 張宇勛 周武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聲請訴訟救助者,應屬真正無資力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且本院前以113年補字第981號裁定聲請人應補正事項,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收受裁定,迄未補正及詳說明其從被繼承人(母)王古玉蘭之遺產可得繼承之凱基銀行、郵局及本院提存所提存款(112年家繼訴字第6號)及其他遺產,所得遺產依1/4計算,聲請人可得款項著實不少!何來無資力支付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萬1395元(依原告向被告請求之金額105萬元,計算裁判費)。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本院113年救字第58號裁定可參佐)。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