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HDV-114-法-4-20250318-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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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莊孝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 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 五條、第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 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訂變更,爰檢具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文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又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 ㈠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 召開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此有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可憑。又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 文」欄第六條涉及董事相互間關係之限制、第七條涉及董事長推選方式、董事之出席及董事會之召開等要件、第十條涉及執行長任期、第十三條涉及解散、目的變更及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等之決議方法、第十五條涉及預算備查時間、第十七條涉及解散後剩餘財產之處置,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三條、第 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為載明係以現金捐助、條文合併、更改條號,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檢具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三條: 本會由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現金新台幣16,078,381元整及瑪喜樂女士等8人捐助現金新台幣13,921,619元,捐助金額共為新台幣三千萬元整。 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三條: 本會由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新台幣16,078,381元整及瑪喜樂女士等8人捐助新台幣13,921,619元,捐助金額共為新台幣三千萬元整。 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六條: 本會設置董事11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董事之組成如下:11名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推薦基督徒組成。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六條: 本會設置董事11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董事之組成如下:11名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推薦基督徒組成。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會議。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七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會業務,由董事會選聘。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執行長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需按期辦理聘任。並遵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會業務,由董事會選聘。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執行長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3次,需按期辦理聘任,年滿65歲應請退休,如在任期中年滿65歲時,得延任至當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 本會之解散、目的變更及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等重要事項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且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以上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 第十三條: 本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須經董事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合併。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擬具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一、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前一 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併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依主管機關規定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一、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前一 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併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依主管機關規定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十七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捐贈給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本會如因與其他相同性質之財團法人合併而消滅時,經依法清算終結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之團體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給相同性質之財團法人或主事務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