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4-消債全-3-20250114-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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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珈昕 以上聲請人請求保全處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請求保全處分之原因事實、理由、欲保全之財產、必要性、證據 、法條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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