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HDV-114-消債更-22-202503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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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冠穎 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提出民國111年11月至113年12月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 件即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⒉提出「家族系統表」及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並陳明實際居住處所到院。 ⒊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未尋獲存摺正本,則應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⒋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 ⒍陳報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⒎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