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HDV-114-消債更-31-202502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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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欣儒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 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件 1、提出繳納本件更生聲請費之證明。2、自民國113年11月起之薪資證明,及陳報平均薪資。3、債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權,該擔保物各為何(倘為汽機車,應提供行照影本及預估市價)。上開債權人經聲請人勾選為有擔保債權,聲請人列為本件更生債權之理由?4、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受扶養人洪儀珊之親屬關係(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5、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洪儀珊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6、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7、聲請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5月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並就異常匯款來源(例如匯入匯出金額逾5,000元者),提供匯款用途及原因。8、請提出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牌號碼000-000、863-NUT號)行照正反面影本,及預估現存價值。9、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0、請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 非強制性保險」保單(含聲請更生事件前2年,保單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第三人之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如未陳報現存之保險契約,屬違反未盡協力義務)。無保險契約,請陳報無此內容。 11、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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