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4-消債更-77-202503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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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宏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亦 未提出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證明,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並提出曾協商債務或調解不成立之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