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4-消債清-4-2025011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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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珈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湘凌 附件: 一、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如已提出可毋須重複提出) ㈠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㈢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陳報現值。 ㈣請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㈤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㈥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㈦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㈧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㈨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㈩提出國稅局最近壹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㈩㈠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㈩㈡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㈩㈢請陳報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經法院認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法院、其案號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㈩㈣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㈩㈤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若有,請陳報補助單位、全稱、對象、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受領證明;若無,亦請具狀陳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