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HDV-114-消債聲-1-2025011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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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巧玲 代 理 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賴巧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6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經核無訛。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