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V-114-消債聲-2-2025012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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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趙婕宇(原名趙佳萱、趙文萱)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趙婕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0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經核無訛。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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