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V-114-消債聲-5-2025021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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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管孝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管孝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0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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