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HDV-114-監宣-10-2025020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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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001 相 對 人 A02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 所得之價金不得低於買賣時以公告現值計算之總額。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田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72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入住彰化縣○○○○○○長照中心迄今之相關費用皆由聲請人支付,相對人積欠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之抵押貸款債務新台幣(下同)1,876,979元亦由聲請人代為清償,聲請人已無餘力再負擔相對人後續養護費用。為此,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代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得款項將用以支應相對人日後之養老院費用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37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支付命令、相對人之田中郵局、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彰化縣○○○○○○長照中心入住證明、匯款申請書、無摺/支票存款憑條、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積欠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之債務金額明細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4年2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監護宣告案卷、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11號陳報財產清冊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經診斷罹患失智症、缺血性腦梗塞,障礙程度為重度,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此類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須長時間治療及專責照護,其陸續須支出相關之醫療、養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自不待言。考量相對人現無收入,其名下設於田中郵局帳戶113年9月5日存款餘額為61元、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戶113年3月19日存款餘額為0元,實不足長期支應各項開銷,是聲請人聲請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以處分後所得之價款支付相對人將來所需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尚非無據,應予准許。併參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之系爭不動產現值,認聲請人應以如附表所示之現值作為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最低基準,較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田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編號 相對人之不動產 面積及權利範圍 113年公告現值 (新台幣) 01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0分之100 276,900元 0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539,226元 03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100,958元 04 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 總面積12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270,300元 共計 1,187,384元